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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刊禁止内容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
日期: 2021-03-01   来源:    浏览量:

 

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66号)、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(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)、国家新闻出版署《图书、期刊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》(国新出发〔2019〕35号)的规定,结合期刊编辑部具体实际,制定期刊禁止内容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。

一、禁止内容

期刊刊载文章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
1.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。

2.危害国家统一、主权和领土完整的。

3.泄露国家秘密、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。
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或者侵害民族风俗、习惯的。

5.宣扬邪教、迷信的。

6.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。

7.宣扬淫秽、赌博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。

8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。

9.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。

10.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二、重大选题备案

重大选题备案办法是我国出版物内容管理的基本制度。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、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,须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。

(一)本制度所称重大选题,指涉及国家安全、社会稳定等方面内容的选题,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并必要时进行调整。具体包括:

1.有关党和国家重要文件、文献的选题。

2.有关现任、曾任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、著作、文章及其工作和生活情况的选题,有关现任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重要讲话学习读物类的选题。

3.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重大事件、重大决策过程、重要人物的选题。

4.涉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重大决策部署、重要战役战斗、重要工作、重要人物的选题。

5.集中介绍党政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。

6.专门或集中反映、评价“文化大革命”等历史和重要事件、重要人物的选题。

7.专门反映国民党重要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。

8.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选题。

9.涉及中国国界地图的选题。

10.反映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经济、政治、历史、文化、重要社会事务等的选题。

11.涉及苏联、东欧等社会主义时期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。

12.涉及外交方面重要工作的选题。

(二)涉及以上备案范围的重大选题,期刊编辑部须在出版之前,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。未经备案批准的,不得出版发行。

(三)备案程序:

1.刊载涉及以上内容的文章,由责任编辑提出备案申请,各刊编辑部主任审核批准后,报期刊编辑部审核同意。

2.期刊编辑部对各刊编辑部申请备案选题的内容认真进行审核,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受理,对思想倾向不好、超业务范围等不具备出版要求的选题和内容予以撤销,对应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但未按要求备案的进行处理、追责问责。

3.期刊编辑部审核同意后,报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同意,之后,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,最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。

4.各级部门审核同意出版的,审核意见应存档备查。

(四)申报重大选题备案应当如实、完整、规范填报提交如下材料。

1.备案申请报告。报告应当对申报备案的重大选题有明确审核意见。

2.涉及的文章、图片等资料。文章应当“齐清定”、经过编辑排版,文字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,引文注明出处。

3.文章 “三审”意见材料。

4.备案需要的其他材料。

三、履行责任,确保政治方向

1.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重大选题,主要涉及敏感政治性问题。重大选题与禁止内容密切关联,属于重大选题备案范围的选题,也是容易出现禁止内容的选题。

2.期刊编辑部所属期刊,均为医学科技期刊。刊载内容应严格禁止本制度第一条包括的禁止内容;应尽量避免涉及本制度第二条包括的重大选题。

3.出版物禁止内容和涉及重大选题,文章的责任编辑是第一责任人。期刊编辑部和各刊编辑部应严格履行出版物内容把关主体责任,坚持优化结构、提高质量,严格选题论证,严格“三审三校”制度,加强监管,确保政治方向、出版导向、价值取向正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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